【案情简介】 张某系河南洛阳人,于2013年与四川省古蔺县赵某在广东花都务工时经朋友介绍谈婚,不久便同居生活。双方于2014年1月在古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于2014年3月生育一子。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于2015年1月分居。分居后,双方没有联系和往来。2020年7月张某向赵某提出离婚,赵某未予同意。于是张某通过网络咨询张律师,并要求代理离婚诉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定凯,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办过程】
1、本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后,向张某讲明了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离婚途径和应当准备的证据材料;
2、在本律师的指导下,张某进行了证据收集;
3、本律师为张某进行网上立案,受诉法院审核通过后,向受诉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
4、受诉法院立案通过后,本律师与男方进行了沟通,并就双方离婚的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离婚对孩子的最小伤害等方面进行交流、帮助分析之后,男方同意离婚,并通过本律师与男、女双方的来回沟通,对子女抚养也达成了一致意见。
【审判结果】由于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达成了一致意见,受诉法院以调解方式为双方办理了离婚民事调解书。
【办案总结】
1、办理离婚案件,受托律师应与男女双方进行沟通、了解,找准离婚的真正原因和有无和好可能,对双方进行释法晓理,并尽量考虑未成年的健康成长,提醒离婚双方尽可能不要给子女带来较大伤害!规劝双方离婚后,尽责当好父母,并为孩子健康成长着想,保持随时沟通交流。
2、离婚男女不是仇人!应是朋友!离婚男女的友好相处,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极为有利!否则将会对孩子造成一生的不幸和终身遗憾!
3、离婚当事人不要惧怕离婚诉讼耗时较长,花费较大,找准律师!让律师找好问题症结!让律师做好诉讼策略,有时就是十天半月的事情,就可以顺利实现离婚目的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