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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法定代表人有哪些法律风险?

来源:法律公园作者:默认发布账号时间: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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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一把手”,曾经是公司老板(大股东、控股股东)当仁不让的位置,它是身份的象征,意味着拥有财富、权力、地位、荣誉等。

  然而,如今越来越多的老板不愿出任法定代表人,而将这把“交椅”让给他人出任,甚至宁愿额外付出报酬,也不愿意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这到底是为什么呢?下面我为大家讲讲老板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三大理由:

  一、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法律风险。

  1、过错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法律风险。

  1、法定的安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特别提醒:注意以上这条规定是法定的安全责任,千万别以为自己只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而就无需承担责任!

  2、行政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三、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按照罪名计算,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犯罪,其中比较常见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税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等等。

  特别提醒:现在已经全面实现营改增,若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可能将随时被进班房!!!

  需要承担其他法律风险。

  1、列入“限高”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例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禁止高消费,不能坐飞机、办理银行贷款、信用卡、限制出境等。

  2、影响自创公司。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以上介绍了不愿意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能是因为存在以上风险!那么,不愿意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幕后老板又有没有法律风险呢?

  回答是肯定的,依然存在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意味着,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对外签署的法律文件,其法律后果将由法人承担。既然法律规定由法人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幕后的老板的法律风险犹然存在!

  因此,挂名法定代表人对双方来说都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在决定之前一定要综合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