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胡某与陈某于2006年10月自由恋爱,于2011年1月在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陈1、陈2。
陈某于2018年因犯强奸罪,被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送四川嘉州监狱服刑,胡某认为陈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胡某于2019年3月请求本律师帮助处理离婚问题。
本律师经了解胡某的情况后,接受了胡某的委托。
【胡某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定凯,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办过程】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如下工作:
1、收集胡某与陈某婚姻登记资料;
2、调取陈某及其与胡某所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信息;
3、调取陈某被某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判决书;
4、与四川嘉州监狱狱政科取得联系,了解陈某服刑的情况;
5、让胡某到四川嘉州监狱先行会见陈某,做好拟起诉离婚的事前准备工作;
6、为胡某书写《民事起诉书》,经胡某审核签字后,交胡某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立案;
7、在四川监狱代理胡某出席某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活动。
【承办结果】本案由于代理律师诉前准备充分,方法得当,经某人民法院在四川嘉州监狱开庭主持调解,胡某与陈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协商一致,受诉法院对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经审查确认后,向双方发送了《民事调解书》,胡某离婚目的顺利实现。
【律师释疑】
1、一方在监狱服刑,是否可以协议离婚?
答: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由于对方在监狱服刑,其人身自由遭受限制,无法亲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即使服刑人员提出申请协议离婚的,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也是“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所以,即使监狱同意其外出办理离婚登记的,也需要监狱狱警的押送,且由于进出审批程序繁琐,监狱一般都是建议提出离婚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
2、向监禁在监狱服刑的人员起诉离婚的,应当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离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的规定, 起诉一方应向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自己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公民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
3、被服刑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兜底条款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的规定,像胡某丈夫陈某被判处强奸罪,属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且刑期长达五年之久,若双方达不成协议离婚,人民法院会考虑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