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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简某诉贵州省仁怀市李某买卖合同一案胜诉

来源:原创作者:张定凯时间:2019-12-23

 

  【案情简介】 贵州省仁怀市李某于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在简某处购买水泥用于修建,经双方结算,李某尚欠简某水泥款174000元,李某于2015年4月1日向简某出具欠条,并约定三个月后付清,如不履行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

  欠款到期后,经简某催收未果,李某甚至将简某手机号、微信号等联系方式拉黑,下落不明!简某遂委托张律师帮助处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定凯,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难点】

  一、简某仅有债务人李某出具的《欠条》一张,《欠条》上未载明债务人李某的身份信息(具体是哪里人不知道);

  二、债务人李某是否真正跑路?

  三、债务人李某是否有偿债能力?

  【承办过程】

  1、双方委托手续后,本律师根据简某提供债务人李某的说话口音、身高、体型、相貌等进行综合了解后,根据初步判定的情况,首先对债务人李某的身份信息进行调查了解;

  2、在获得债务人李某的身份信息和详细住址之后,进一步获取债务人李某是否下落不明和具体的联系方式;

  3、调查债务人李某的财产情况;

  4、向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起诉讼;

  5、代理简某出席法院的开庭审理。

  处理结果】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决债务人李某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简某货款174000元,并从2015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向简某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止。同时决定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债务人李某承担。

  本案判决后,债务人李某未上诉。现该案已通过执行程序全部执行结案。

  办案总结】

  一、建议债权人应尽可能留下债务人的身份信息;

  二、建议债权人最好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至少多一个人帮助偿债;

  三、建议债权人应尽可能了解、掌握债务人的财产情况。

  四、在诉前或者诉讼中,如有条件申请财产保全的,一定要采取保全措施,便于案件胜诉后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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