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肖某与廖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7月X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第X条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某县城农贸市场摊位4个,拆迁安置住房3套、商业门面5个,某县城某小区车位2个,泸州某小区车位2个(均登记在肖某、廖某某名下)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以上财产均归肖某所有”。
《离婚协议》第X条约定:“房产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双方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廖某某必须协助肖某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相关费用由肖某负责”。
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肖某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多次通知廖某某协助办理以上不动产权利人的过户登记,廖某某一直不予理睬。2020年3月,肖某遂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
[肖某委托律师] 张定凯,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办过程]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开展了以下工作:
1、让肖某收集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以及案涉房产相关证书;
2、与肖某沟通了解对方拒绝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原因;
3、为肖某制定诉讼方案和诉讼策略;
4、适时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 肖某主张的诉讼请求,有肖某当庭陈述、肖某出示的身份信息、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房屋产权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非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肖某与廖某某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因廖某某不履行协议内容,肖某主张廖某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廖某某不到庭参与诉讼,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廖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肖某将案涉下表1-16项载明的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登记在原告肖某名下。
附表:案涉下表1-16项不动产(略)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廖某某负担。
[律师办案总结]
1、男女双方在离婚后,涉及到财产权利过户的,双方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登记;
2、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对离婚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法院起诉解决;
3、取得财产权利的一方,在起诉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时,选择诉讼时机一定要成熟,否则可能给自己代理不利影响。
4、涉及较大财产权益分配或过户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