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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过户被要求强制公证,兄妹把办理机构告上法庭?

来源:一纸家书 头条号作者:默认发布账号时间:2020-11-24

  一、真正的富贵,不是用钱来衡量的

  张家兄妹三人,自小关系就特别好。

  大哥二哥参加工作比较早。老大早早就下厂当了工人,挣钱养家;老二后来参军,复员之后也回到父母身边工作。小妹靠着一家人省吃俭用供着上了大学,是家里唯一的大学生,毕业之后分配到一家事业单位。

  说起经济条件,虽然都比较一般,相对而言小妹家稍好一些。多年工作下来,小妹一直特别拼,连着被破格提拔。她心里非常清楚,自己能有今天,靠的是全家人,靠的是父母之恩、兄长之情。所以,小妹年岁最小,却最操心。但凡有点什么好吃好喝的,都会分出一份来,给爸妈、哥哥们送过去。

  让老张欣慰的是,三个孩子对父母孝、手足亲。虽然都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没什么大富大贵,但是真正的富贵,从来不是用多少钱、多少资产来衡量的。

  步入晚年,老张和老伴儿常常挂在嘴边的话就是:

  “我和你妈特别知足。

  前半辈子家里穷,仨孩子跟着一块儿受苦了,那没办法。后半辈子我们是真享福,俩儿子一个闺女,连孙子、外孙们,对我们都好得不行。

  这辈子,值了。”

  一家人和和气气,日子过得平常,却亲密无间。

  二、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时遇到麻烦

  刚满七十二周岁那年,老张因突发疾病,没有抢救过来,去世了。兄妹三人强忍住悲痛,他们心里很清楚:最重要的事情,是安抚好母亲。

  那段时间,三人轮流回去陪母亲,家里从不断人。稍微平复些之后商量了一下,这么长期下去也不是办法,毕竟还都在上着班。于是兄妹三人又一起说服了母亲,把母亲轮流接到家中伺候。

  就这样,十余年下来,在三个孩子的悉心照料下,母亲生活得安安稳稳、舒舒服服。

  “七十三,八十四”,似乎是一道很难逾越的坎儿。果不其然,母亲在八十三周岁那年,因为一场感冒,引发器官衰竭,不幸过世。临终前,母亲已经没有意识,却紧紧拉着孩子们的手,似乎有着最后一份眷恋和不舍……

  送走母亲,过了小半年时间,大家心情才稍稍正常一些。老大跟弟弟、妹妹一起商量着父母房子过户的事情。

  老张和老伴儿住的是一套已经四十多年的老房子,是原来老张单位的公房,后来买了下来。

  小妹坚持不要,全给大哥二哥。这么多年下来,兄妹三人彼此之间非常了解,大家都是“出钱的时候争着多出,分钱的时候争着少分”。

  最后还是大哥拍了板:这是父母留给孩子们的财产,一定要从父母心意出发,三个孩子在老人心里从来不分彼此,一定要均分,这是对老人的尊重。

  大哥已经退休,时间充裕,主动承担起办理事宜。一家人从来没办过这样的事情,本以为没多复杂,谁知在办理的时候却遇到不小的麻烦:被告知必须拿到继承权公证书,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一家人很不理解:房产证上是父母的名字,父母都过世了,留下三个子女,而且子女们之间没有任何争议,为什么不能直接办理?说的那个公证书是干什么用的?

  为此,兄妹三人查了很多资料,也问了很多人。确定的是,一家人没有争议情况下,不一定非得要办理公证。强制公证在之前确有要求,但现在已经取消了,这是其一;其二,就算是办理公证,最后公证书上还是三子女作为继承人,为什么非要绕这么一道?

  与办理机构沟通数次无果,无奈之下,兄妹三人做出一个决定:把办理机构告上了法庭。

  最终判决结果下来:责令办理机构限期内,为继承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至此,张家兄妹松了一口气,虽然他们知道后面办理还有一些绕不开的麻烦事儿……

  三、继承权公证,早已不是强制性要求

  之前在介绍房产继承手续办理方式的时候,一直告诉大家,目前普遍的主要办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继承权公证,一种是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其中,前者适用于继承人无争议的情况,后者适用于存在争议纠纷的情况。

  除此之外,还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就是张家兄妹的结果:直接办理继承过户;另外一种方式,叫做“人民调解”,可详见之前为大家分享的一篇文章:《公证费、诉讼费太贵?试试这种方式,房产继承过户完全免费 》。

  关于“强制公证”这个话题,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政策的沿革。

  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

  房地产管理机关核发的房产所有权证,是国家确认房屋产权的有效证件。有关的房产事项的各类公证文书,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有关房产的法律行为合法性真实性的有效证明。

  ……

  为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手段加强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协调公证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和几年来的实践,特作如下规定:

  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废止《司法部 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强制公证“不再适用”,也就意味着实施25年的“强制公证”规定,已经不是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的必要程序和依据。

  但是,从目前实际办理中,多数地区办理机构依然要求提供继承权公证书(针对继承无争议的情况)。理由是:无法判断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性,需要有《继承权公证书》作为证明。

  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和理由,张家兄妹的做法,为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提供了一个现实可参照的、合法合规的成功案例。

  四、还会有哪些“麻烦事儿”?

  在张家兄妹的这个事情的末尾,我们提到“还有一些绕不开的麻烦事儿”,具体指的是什么?

  无论何种办理方式,都有一件绕不开的事情:材料。

  以“无争议继承”为例。

  我们知道,如果要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至少要证明三件事儿:

  1、房产,是去世人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2、继承人,必须是合法继承人,不管是遗嘱指定的、还是法定的。

  3、必须要确定全部继承人知晓。

  前两个事情比较容易理解,重点说明一下第三件事儿。

  为什么必须要全部继承人知晓?

  举三个例子:

  示例1:假设去世人只有子女在世,父母、配偶均已过世。按照法定继承,只有子女是合法继承人。但是,办理过程中,如何知晓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了?所以,就要提供相关证明,例如,父母的死亡证明、配偶的死亡证明,等等。

  示例2:假设去世人的父母、子女均在世。这时候,子女们考虑爷爷奶奶年事已高,而且也已经内部协商好了全部由子女继承。但是办理机构并不知晓这个情况,万一过户到子女名下,爷爷奶奶也要继承怎么办?所以,这时候依然要证明爷爷奶奶还在世、爷爷奶奶放弃了继承。

  示例3:假设去世人生前订立了一份遗嘱,指定给儿子全部继承。这时候,儿子一个人拿着遗嘱去办理继承过户。具备继承权的条件,不仅仅是单纯依靠遗嘱。或者反过来说,即便有遗嘱,依然会存在“丧失继承权”的可能——例如,老人立完遗嘱之后,遗嘱继承人不赡养、甚至虐待。而这种可能,办理机构是无法确定的。再如,这份遗嘱是不是最后一份?万一办理完继承过户手续,其他继承人又拿出一份时间更靠后的遗嘱怎么办?所以,必须要征得所有继承人的同意。

  这三个例子,共同表达了一个意思:办理继承手续的麻烦之处在于,要提供各种材料证明。

  其中,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

  1、身份证明。包括所有在世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例如护照等;

  2、死亡证明。包括被继承人、以及继承人中死亡人的死亡证明,可以是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

  3、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财产证明。遗产的凭证,例如房产证。

  5、其他证明。如有的情况下,包括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者被继承人夫妻财产书面约定协议等。

  至于这些材料如何开具,这里不详细展开。

  五、结语

  目前关于继承手续的办理,依然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儿,而且也不太为大众所认知。

  借着张家兄妹这个事情,主要目的是为大家介绍一下无争议情况下,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的方式——所有继承人携带上述材料,去现场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

  有争议了,这种直接办理的方式就行不通了——房产过户办理机构,没有权利、义务和能力做调解、做决策,继承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时候,必须要有《法院判决书》,或者在法庭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达成的《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