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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早产,胎儿损害谁担责?

来源:古蔺县律师网作者:张定凯时间:2017-09-26

    [案情介绍]  孕妇张娟娟某日身穿黄色衣服在公园散步时,见李某的藏獒向自己直冲过来,张娟娟回头拼命奔跑,但右腿还是被藏獒咬伤,并且因藏獒追咬受惊而早产下不足七个月的儿子张某某。张某某因未足月出生,患上各种先天性疾病。张娟娟及其儿子张某某遂将李某告上法庭。针对张娟娟母子二人诉求,您怎么看待以下问题?

一、饲养藏獒的李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释疑]  藏獒属于烈性犬。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藏獒显然属于危险动物,藏獒在其公园追咬张娟娟并将右腿咬伤,李某依此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二、张娟娟可以要求李某承担哪些范围的赔偿责任?

[律师释疑]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李某的藏獒追咬张娟娟除右腿被咬伤外,还因藏獒的追咬受刺激、惊吓而早产下张某某,可以认为张娟娟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张娟娟除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外、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张某某在遭受侵害之时并未出生,是否享有权民事权利?

[律师释疑]  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据此,张某某作为胎儿在张娟娟腹内被遭受侵害时没有权利能力。但,依照民法原理,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视为胎儿既已出生,胎儿不因其尚未出生,而不受保护;出生后的张某某有权就其出生前所遭受的损害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