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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须完善

来源:古蔺县律师网作者:默认发布账号时间:2014-05-27

  新闻事件

  3岁的女童哭闹不止,保姆居然对其拳打脚踢,还连续三脚将其踹下床。这一切被家里的防盗监控拍了下来,女童的父亲将录像传到了网上。

  由于家里曾被小偷光顾,家住温州的李先生在家里安装了4个监控摄像头。8月初,夫妻俩有事要去外地,因为怕家里再进小偷,又把监控开了起来。

  8月4日晚上,李先生回到家中,调看监控画面,意外发现保姆对女儿脚踹掌掴的画面。

  8月2日晚上10时许,李先生8个月大的女儿哭闹不止,躺在旁边的保姆便不耐烦地打了几下她的屁股,见她没有停止哭闹,随即对着她的背部连踹三脚,将她踹到了床下,还拿起枕头往她的身上扔。

  几分钟后,保姆给孩子换裤子,将孩子从地上拎起,猛地往床上一丢,又将毛巾甩到孩子脸上,还直接用手掌在其脸上打了一巴掌。

  李先生夫妻很生气,第二天辞退了保姆。考虑到女儿身体并无大碍,没有报警,将监控截图发到了微博上,一些网友跟帖称,自己的孩子也曾遭到保姆“毒手”。

  律师说法 保姆行为不构成虐待罪

  北京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万大强律师说,根据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应该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保姆并非李先生家的家庭成员,因此,其虽有虐童行为,但并不构成“虐待罪”。

  万大强表示,孩子的家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此事。从视频来看,家长提起诉讼的证据已经是很充分了。如果经过医学诊断或鉴定,孩子身上确实有伤,或者因保姆虐待行为导致小孩的精神出现问题,保姆应承担民事责任。

  受虐儿童家长可索精神赔偿

  万大强律师说,遭遇到这种暴力行为,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精神肯定会受到影响,年龄越小的孩子,受到的影响越严重。女童的家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对保姆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万大强律师指出,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由于精神损害的标准很难衡量,即便女童的家长提起了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想要获得最终的胜诉,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很难支持这类诉讼。

  万大强律师认为,绝不能因为存在诉讼难度就放弃维护自身权益。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规定不够清晰,应及时对其进行完善。

  法律深读

  精神损害赔偿 以侵权为前提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侵权法专家杨立新教授指出,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是相对于“物质利益”而言的精神利益。

  这种精神利益的损害要得到赔偿,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限制在人格权以及人格利益受到损害所引起的范围;同时,造成这种精神利益损害的行为还必须是侵权行为,而不是任何行为。

  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很多人所理解的,只要有“精神”损害造成痛苦,均应当予以赔偿。比如,因解除恋爱关系和解除婚约,这样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既然不是侵权行为而是正常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就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后果如不严重 难获法院支持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并施行。最高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陈现杰指出,“解释”中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有损害后果,包括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

  2.有违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侵权事实;

  3.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侵权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

  在具备以上构成要件的基础上,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如侵权人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陈现杰认为,金钱赔偿属于较严重的责任承担方式,自然只有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主张金钱赔偿才属损害与责任相当。

  对于何种情形属于“未造成严重后果”,何种情形才构成“后果严重”,陈现杰表示,这属于具体个案中的事实判断问题,应由审判合议庭或者审理案件的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