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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田某起诉离婚,获得古蔺县人民法院的离婚支持!

来源:古蔺县律师网作者:张定凯时间:2014-05-27

  【案情简介】

  田某(女)与赵某(男)于1990年5月自由恋爱,于1991年4月25日在古蔺县人民政府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之后遗失)。并于同年8月20日生育一子。婚后,赵某长期嗜酒,酒后常与田某发生吵闹,甚至殴打田某,致夫妻关系不睦,田某于2008年因夫妻不和与被告分居。

  【承办过程】

  本律师接受田某委托后,向田某讲明了离婚的途径分为到法院诉讼离婚和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两种形式,田某告知本律师,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只能选择到法院诉讼离婚。为此,本律师依法提供了以下法律服务:

  1、到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田某与赵某的婚姻登记档案;

  2、向田某提供的证人王某、李某、周某、赵某某等收集证据证明田某与赵某婚后夫妻关系不好,以及赵某长期嗜酒,并有打骂田某的行为;

  3、向田某提供的证人收集田某与赵某夫妻关系不和分居的事实;

  4、代田某书写民事诉状,并到人民法院代为办理立案手续;

  5、代理田某参加本案法院的开庭审理活动。

  【审判结果】

  本案经古蔺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原告田某与赵某从2008年开始分居,夫妻双方未履行应尽义务,至今已四年有余,可视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的规定判决:准予原告田某与赵某离婚。

  【办案总结】

  办理离婚案件,应当本着尽量奉劝夫妻双方走协议离婚的途径解决,优点是:迅速、及时,成本小,不太伤感情。但也有缺点,缺点是:离婚协议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还需诉讼解决。比如:夫妻房产分割、过户、子女抚养费的给付等。

  如果通过多方协调,在达成离婚协议无望的情况下,唯有选择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优点是:处理问题不留后遗症,且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具有强制履行效力。缺点是:容易激化双方的矛盾,进一步伤害双方和家庭感情。

  本律师总结:离婚当事人不要惧怕离婚诉讼,要以平常心态对待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是依法进行,人民法院会公平的判案。在无法协议离婚时,诉讼离婚是必选之路。有些争议,多次协商解决不了的,通过诉讼就能够解决;通过协议得不到的,可以通过诉讼满足要求;法律会快刀剪乱麻,无论双方有多少恩怨和纠纷,法律都会有一个明晰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承办律师:张定凯

  二0一三年三月